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送交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