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送交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