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