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