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决算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文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