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