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决算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文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