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