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由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审查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包括下内容:

(一)对决算草案的总体评价;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四)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