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3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Article 18Amended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