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第十五条已修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