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