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