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第十二条已修改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