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2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Article 12Amended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