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科协所属学会和基层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科协、学会兼职工作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所在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