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科协和学术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保持所属科协和学术团体专兼职人员相对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