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