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控告和请求,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