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认真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