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处理家庭暴力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乡(镇)和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