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教育作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