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