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