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依照本规定负有法定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