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