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