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所在单位和施暴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供临时性救助,也可以直接就近请求民政救助机构提供庇护和临时性救助。被请求的单位、组织、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