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所在单位和施暴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供临时性救助,也可以直接就近请求民政救助机构提供庇护和临时性救助。

被请求的单位、组织、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