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实施性侵害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