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提起诉讼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