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家庭暴力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提起诉讼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