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因家庭暴力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家庭暴力涉嫌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