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轻重依法调解或者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