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