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在校(园)学生提供帮助和保护,对施暴人进行规劝和教育,或者向施暴人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