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研究和传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学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