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通过“文化遗产日”和传统节日等活动,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