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提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