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