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工作;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收集、收购;
(六)对经济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
(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保护工作的资助;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