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应当尊重传统,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歪曲和滥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