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协调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