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前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