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的记录、翻译、校订、出版、研究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