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等活动,挖掘、整理、开发、展示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依法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