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为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资料和实物不得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