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各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制作技艺、艺术表现方法和其他技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