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调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