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受法律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研究机构收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