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前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