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七条有效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一)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给予适当的资助;(三)促进相关的交流;(四)开展相应的宣传;(五)其它形式的帮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