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